眼科界风云:姜建德与聊城眼科医院的那些事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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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物信息 |
详情 |
姓名 |
姜建德 |
性别 |
男 |
出生年月 |
1959年8月 |
籍贯 |
山东省阳谷县 |
职业经历 |
曾任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理事长、院长,主任医师,从事心脑血管病临床医疗工作超过30年,是聊城市人大代表 |
相关事件 |
2018年8月9日,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聊城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;2019年1月10日,茌平县检察院以涉嫌单位受贿罪、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、贪污罪对其决定逮捕;姜建德一方认为光明眼科医院是集体企业,自己不是工作人员,三宗罪不能成立并上诉;北京大学、清华大学、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7名法学专家论证认为光明眼科医院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,姜建德不是工作人员;聊城市纪委监委给予姜建德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,经查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,对抗组织审查,违反法律法规,在药品采购活动中账外暗中收受药品返利款,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滥用职权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涉嫌单位受贿、贪污、滥用职权等犯罪 |
医院名称 |
成立时间 |
医院等级 |
医保定点 |
地址 |
规模 |
设备情况 |
服务特色 |
相关荣誉 |
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 |
1999年 |
三级专科医院(也有资料显示为二级专科医院) |
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|
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北路87号 |
2005年搬迁至新址,占地21亩,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,开放床位100张(也有资料显示开放病床160张),床位使用率高达90以上,年门诊量超过3万人次,年出院和手术病人超过5000人次 |
拥有高科技设备20余台,总价值约7000万元人民币,百万元以上的高科技设备就有20余台 |
病房设置仿照宾馆,实行人性化服务 |
卫生部定点“近视防治示范基地”、山东省教委定点“青少年视力保健中心”、山东省“白内障康复先进单位” |
聊城华厦眼科医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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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设施先进 |
集医疗、培训、科研、保健及防盲治盲于一体,为眼病患者提供全科一站式诊疗服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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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城人民医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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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眼科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团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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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时间 |
事件详情 |
1999年8月 |
聊城市供销社疗养院更名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,姜建德被聘为院长 |
2005年12月 |
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搬迁至新址 |
2008年 |
聊城市委发《通知》,同意姜建德任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院长(试用期一年) |
2011年5月 - 2016年12月 |
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在账外收受医药公司及个人药品返利款,共计2112万余元,期间姜建德担任院长,副院长周静被判贪污罪,周静供述其担任副院长期间主要具体负责药品、耗材采购工作 |
2018年8月9日 |
姜建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聊城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|
2019年1月10日 |
茌平县检察院以涉嫌单位受贿罪、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、贪污罪对姜建德决定逮捕,此后该院向茌平县法院提起公诉 |
判决情况 |
详情 |
一审判决 |
山东省茌平县法院认定聊城市光明眼科医院是国有事业单位,姜建德是工作人员,判姜建德犯单位受贿罪、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、贪污罪 |
上诉情况 |
姜建德一方认为光明眼科医院是集体企业,姜建德不是工作人员,上述三宗罪不能成立,遂上诉 |
专家论证 |
今年4月,北京大学、清华大学、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7名法学专家就本案进行论证并一致认为:光明眼科医院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,姜建德不是工作人员 |
二审进展 |
二审尚未开庭 |
纪委监委处分 |
经中共聊城市委批准,中共聊城市纪委、聊城市监委对姜建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,决定给予姜建德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经查,姜建德严重违反政治纪律,对抗组织审查;违反法律法规,在药品采购活动中,账外暗中收受药品返利款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占有公共财物;滥用职权,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;涉嫌单位受贿、贪污、滥用职权等犯罪 |
术语解释:

- 单位受贿罪:是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,索取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情节严重,或者在经济往来中,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的行为。
-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:是指国有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,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,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- 贪污罪: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、窃取、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。
- 三级专科医院:是医院等级中的一种,代表医院在专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、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,能提供较为全面和高级的专科医疗服务。
- 二级专科医院:也是医院等级的划分,在专科医疗服务上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,能满足一定区域内患者的专科医疗需求。
- 医保定点医院: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,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,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,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,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。